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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789号��告谢某某,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尹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未能到庭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游 龙代理审判员  刘浩然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