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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湖南创业时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桂姣、朱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创业时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桂姣,朱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997号原告湖南创业时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长虹路81号。法定代表人:曾鹏程被告陈桂姣,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绪红,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创业时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姣、朱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创业时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创业时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79元,减半收取3990元,由湖南创业时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海云审 判 员  张毅芳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