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仰宗清与陈明亮、汪传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仰宗清,陈明亮,汪传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29号原告:仰宗清,男,1965年7月20日生,来安县农商行复兴支行员工,住安徽省。被告:陈明亮,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汪传庚,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仰宗清与被告陈明亮、汪传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仰宗清申请撤回对陈明亮、汪传庚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仰宗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仰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仰宗清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