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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仰宗清与陈明亮、汪传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仰宗清,陈明亮,汪传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29号原告:仰宗清,男,1965年7月20日生,来安县农商行复兴支行员工,住安徽省。被告:陈明亮,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汪传庚,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仰宗清与被告陈明亮、汪传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仰宗清申请撤回对陈明亮、汪传庚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仰宗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仰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仰宗清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