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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05号罪犯李奇,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昆刑三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七年一月十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云高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本院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五年一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李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奇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李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三年一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