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商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徐慧,何纪元,邓学恒,项玉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商初字第1889号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敬明,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主任。被告张建,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村民。被告徐慧,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村民。被告何纪元,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邓学恒,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村民。被告项玉国,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建、徐慧、何纪元、邓学恒、项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张建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文明储蓄所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账号:622841182053825****)。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隐匿、变卖、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