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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新英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英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新英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英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86号原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南侧凤凰岗第一工业区厂房A厂房01-04层(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潭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银红,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星宇,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新英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九龙湾临兴街21号美罗中心2期19楼1936室,公司编号1098112。法定代表人吕宁思。被告深圳市新英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22号南方苑A座303房。法定代表人吕宁思。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1693元,因原告减少了诉讼请求,故受理费为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珊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