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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2013)开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德高,上官丙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祝德高被告上官丙超原告祝德高与被告上官丙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德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官丙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德高诉称:被告从事建筑业,原告自2010年跟随被告施工,工资均由被告给付。至2011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9173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写明金额。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9173元。被告上官丙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2011年8月5日,被告书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人民币玖仟柒佰元整(9173元),上官丙超,2011年8月5日。”被告以借条的形式载明的是所欠劳务工资款,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官丙超偿还原告祝德高9173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官丙超承担(随上述案款同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九昌人民陪审员  赵启君人民陪审员  王廷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