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特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贾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黄某甲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特字第00034号申请人黄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黄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要求确定被申请人黄某甲的监护人一案中,黄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黄某申请撤回申请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