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8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06胡义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81-486号原告胡义,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代理人赖智欣,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61136。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阳,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职员。原告胡义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义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智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作为摄影师,为王琳拍摄了一组美女图像作品,并将该作品在某知名论坛发布。之后,王琳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的商业网站“http://www.qq.com”的“http://digi.tech.qq.com/d/dc_model/2/1355/”页面,将其肖像照片用作佳能40D相机的样片,用于宣传佳能40D相机的照相性能,遂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让原告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原告辨认发现,被告使用的图片正是其所拍摄的,其对该组图片拥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在使用该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时,不但要征得肖像权人王琳的同意,同样也要征得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被告的前述使用行为系为商业宣传使用,且未取得原告的许可,属于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2、被告各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3、被告承担各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当庭申请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案涉案照片的权利人,仅以其在中关村数码摄影论坛中用户名为JACKY的用户发布的照片来证明原告为本系列案涉案照片的权利人,没有任何依据;2、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中关村数码摄影论坛中用户名为JACKY的用户是涉案照片的权利人;3、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使用了6张照片,而不是9张照片。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中关村数码摄影论坛的用户名为“JACKY”的用户在该论坛发布了一篇名为《夜色迷离之YUKI——记第一次夜色私拍》的帖子,其中包含有9幅内容为同一人物的摄影作品,该帖子的主要的文字内容为:“第一次拍夜色,是在09年的冬至夜。那个夜啊,凉得很,但俺们的兴致特别的高,所有的片都是135L的头,手持拍摄,加580灯,基本在1/30秒左右,ISO400,可怜的40D,过400就惨不忍睹了。”2011年12月29日,案外人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计算机,通过宽带上网方式,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地址栏内输入“http://www.qq.com”,显示网页内容,打印该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附件一(共8页);2、点击“数码”,显示网页内容,打印该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附件二(共10页);3、在“产品类型”下选择“相机”栏,在“请选择品牌”下选择“Canon(佳能)”栏,在“请选择型号按照人气排列”下选择“佳能40D”,打印该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附件三(共10页);4、点击“搜索”,显示网页内容,打印该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件四(共5页)。依上述过程,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依法制作成(2011)深证字第162591号公证书。经比对,该公证书打印附件四第3页中有6幅摄影作品,与“JACKY”在中关村数码摄影论坛发布的《夜色迷离之YUKI——记第一次夜色私拍》的帖子中的其中6幅摄影作品相同,该页面的地址为http://digi.tech.qq.com/d/dc_model/2/1355/。另查明,在该公证的其他打印附件中,未发现与《夜色迷离之YUKI——记第一次夜色私拍》的帖子中包含的摄影作品相同的摄影作品。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庭审中,当庭确认原告拥有中关村数码论坛中用户名为“JACKY”的账户密码。案外人王琳曾以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的摄影作品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857号,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案外人王琳述称涉案作品是由摄影师“JACKY”,中文名“胡义”拍摄的。本案原告在该案中接受调查时称其英文名为JACKY,是一名摄影师,曾为案外人王琳拍摄了一组照片。原告提交了原告与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为每案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857号案件的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论坛网页打印件、(2011)深证字第162591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拥有中关村数码论坛中用户名为“JACKY”的账户密码,“JACKY”在中关村数码论坛上发布了涉案9幅摄影作品,并且简要地描述了上述摄影作品的拍摄时间、拍摄过程及拍摄的相关参数,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涉案9幅人物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虽否认原告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关于原告不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6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摄影作品,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无法证明其网站上使用的涉案6幅摄影作品具有合法来源,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情况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摄影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各案(即每幅摄影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本系列案合计人民币12000元。原告为本系列案聘请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存在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仅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但未提交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的具体数额,故对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为每案人民币200元,本系列案合计人民币1200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各案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被告应当各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元,本系列案合计人民币132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赔偿原告胡义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元,本系列案合计为人民币13200元;二、驳回原告胡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杨芳化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