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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石宝与被告汤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石宝,汤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599号原告胡石宝,职工。被告汤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石宝与被告汤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石宝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石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石宝负担。审 判 长  陈孙秋审 判 员  徐旭彪人民陪审员  李圣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熠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