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泽林,湖南省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