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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春伟与武新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春伟,武新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蔡春伟,个体。被执行人:武新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春伟与被执行人武新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蔡春伟依据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伟川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