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劳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相桃与黄红雨、杨晓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相桃,黄红雨,杨晓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劳初字第22号原告郭相桃,男,194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黄红雨,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杨晓蕊,女,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相桃与被告黄红雨、杨晓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黄红雨涉刑事案件未决为由,自愿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相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相桃撤回对被告黄红雨、杨晓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郭相桃负担。审 判 长 冯利敏审 判 员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董亚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益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