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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15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崔长路、刘广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崔长路,刘广宾,崔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502-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长路。被执行人刘广宾。被执行人崔海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崔长路、刘广宾、崔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长路、刘广宾、崔海峰逾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长路、刘广宾、崔海峰的银行存款766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