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刘成与汪超、牟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汪超,牟文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1110号原告刘成,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汪超,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牟文军,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曹家弄8号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诉被告汪超、牟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汪超、牟文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刘成。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天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