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吕昌海,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官东村。法定代表人:吴英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昌海,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乔庄南区。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昌海、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昌海、山东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