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尹刚忍与许东涛、东明县刘楼中心卫生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刚忍,许东涛,东明县刘楼中心卫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尹刚忍,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油保江,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东涛,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东明县刘楼中心卫生院医生,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被告东明县刘楼中心卫生院,地址刘楼镇刘楼村。法定代表人孟凡允,任院长。原告尹刚忍与被告许东涛、东明县刘楼中心卫生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油保江和被告许东涛、被告东明县刘楼中心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孟凡允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尹刚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刚忍诉称,原告的弟弟尹梅生曾在刘楼中心卫生院医生许东涛处治疗,后造成双侧跟腱受伤,2012年12月15日,原告带弟弟尹梅生到刘楼中心卫生院协商此事,被告许东涛召集多人殴打原告尹刚忍,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许东涛被东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天。在被告许东涛殴打原告过程中,原告掏出手机录制被告许东涛的违法行径,被告许东涛将原告的手机抢走,同时四个人按住原告的妹夫韩茂营将其衣兜内的手机抢走。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被告拒不承担医疗费,原告因负担不起医疗费用,出院回家养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许东涛、被告刘楼中心卫生院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609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许东涛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不是发生争执后原告去录音录像,而是原告先录音录像,我们去制止他的时候,双方发生的争执,我没有打原告,只是我夺原告手机的时候把原告带倒,原告摔伤了;再者原告住院也没有15天这么久。被告东明县刘楼中心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辩称,原告对医院的起诉不能成立,许东涛是原告弟弟的主治医生,原告认为医疗纠纷是因为许东涛引起的,那天原告招来很多人来医院,还对我进行围攻,我跟他们再三解释,他们也不让我走,当时许东涛及其家属也去了很多人,当时我也打了110报警,该纠纷是原告尹刚忍与被告许东涛双方的人在争执过程中发生的,与我们医院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许东涛系被告东明县刘楼中心卫生院的医生,原告尹刚忍的弟弟尹梅生于2010年8月份到被告刘楼中心卫生院看腿病,由被告许东涛诊断治疗,2011年11月份左右,尹梅生的双脚跟腱断裂,怀疑是被告许东涛治疗不当所致,后尹梅生多次找到被告许东涛及刘楼中心卫生院协商此事,均未果。2012年12月15日上午,原告尹刚忍带着其弟弟尹梅生及其他亲属到刘楼中心卫生院找被告许东涛索要尹梅生看病时的原始处方,被告许东涛没有找到,原告尹刚忍等人又找到刘楼中心卫生院院长孟凡允协商此事。被告许东涛的亲属知道后也带着一些人来到刘楼中心卫生院。在门诊楼前,原告尹刚忍和被告许东涛及双方的人员发生了纠纷,原告尹刚忍拿着手机录音,被告许东涛和其亲属将原告尹刚忍的手机夺走,被告许东涛将原告尹刚忍带倒在地,原告尹刚忍受伤。原告尹刚忍受伤后,于2012年12月15日到东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头部外伤;2、脑震荡?;2、腹部外伤,住院至2012年12月25日,住院10天,住院治疗花费2357.68元。原告提交交通费票据6张200元。2012年12月17日,经东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原告尹刚忍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3年1月2日,东明县公安局作出东公(2012)行罚决字(01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许东涛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另经查明,2012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46元;国有经济同行业(农、林、牧、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86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东明县公安局刘楼派出所询问笔录、住院病历、住院结算单、交通费票据、东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许东涛作为医务工作人员,在出现医患纠纷时,应依据事实,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原告尹刚忍带着亲属多人到医院找到被告许东涛时,被告许东涛的亲属又来医院多人,和原告尹刚忍等人发生争执,被告许东涛在夺原告尹刚忍手机的过程中,将原告尹刚忍带倒,致原告尹刚忍受伤,被告许东涛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尹刚忍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尹刚忍在其弟弟双脚跟腱断裂后,应该克制自己的情绪,妥善寻求解决办法,避免矛盾冲突,原告尹刚忍在用手机对被告许东涛等人进行录音拍照时,引发被告许东涛等人夺其手机,在夺手机的过程中将其带倒致伤,原告尹刚忍也有过错。综合全案情况,由原告尹刚忍承担30%的责任,被告许东涛承担70%的责任为宜。原告尹刚忍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2357.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30),误工费901元(32869÷365×10),护理费901元(32869÷365×10),交通费100元(根据情况酌情认定),共计4559.68元。按70%的比列计算,被告许东涛应赔偿原告尹刚忍3192元。对原告尹刚忍主张的鉴定费,由于原告尹刚忍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由于原告未构成伤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东涛在夺原告尹刚忍手机时,致原告尹刚忍受伤,是在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时致人损害,因此,被告刘楼中心卫生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东涛赔偿原告尹刚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1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东明县刘楼中心卫生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刚忍承担30元,被告许东涛承担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会为审 判 员 肖 博人民陪审员 程广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