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韩文秋、赵洪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韩亚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桂良,系该公司法规部工作人员。被告韩文秋。委托代理人罗宝学,河北省迁西县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文秋、赵洪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荣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本 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权利(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