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与许耀汉、杨彩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许耀汉,杨彩霞,郑光志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谢铮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佩香,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淑浩,广东××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耀汉,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6030。被告杨彩霞,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2249。被告郑光志,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8010。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诉被告许耀汉、杨彩霞、郑光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前向法院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