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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明精与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精,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黄明精。被执行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第一栋写字楼第12层1215。法定代表人吴小雄,负责人。第三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92、94号自编1号七楼之一房。法定代表人吴小雄。本院在执行黄明精与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直接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系第三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企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系第三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追加第三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明精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