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继凯、胡壮壮、赵东、薛东东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凯,赵东,薛东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487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继凯,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初中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2013年5月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被告人胡壮壮,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初中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被告人赵东,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临朐县,暂住东营市东营区。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被告人薛东东,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博兴县。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3)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继凯、胡壮壮、赵东、薛东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继凯、胡壮壮、赵东、薛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3月11日,被告人王继凯在中国石油大学东营校区北门东侧”博视”眼镜店二楼,经营32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客人赌博,并雇佣胡壮壮、赵东、薛东东等人帮助其收钱、望风。2013年3月11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当场抓获被告人胡壮壮、赵东、薛东东,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王继凯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四被告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立赌博方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继凯、赵东、薛东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胡壮壮辩称,其只是打工的,没有开设赌场。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王继凯租赁中国石油大学东营校区北门东侧”博视眼镜店”,利用”博视眼镜店”门头做掩护,在二楼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并于1月份雇佣胡壮壮负责收钱、上分,2月份雇佣赵东、薛东东负责看场子、开门。2013年3月11日,侦查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胡壮壮、赵东、薛东东等及参赌人员10名,扣押可同时供8人赌博的电子游戏机4台及赌资3000元。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王继凯到侦查机关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巴某、刘某证实,他们在石油大学北门”博视眼镜店”利用电子游戏机参与赌博的情况。2、证人张某证实,”博视眼镜店”的房子是石油大学百货大楼租给周某开眼镜店的,他不知道用于赌博。3、房租租赁合同证实,石油大学百货大楼将石油大学北门东的房屋租赁给周某用于加工销售眼镜门头使用。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3月12日扣押”捕鱼”赌博机24台(8台拼凑一部)、”扑克”赌博机8台(8台拼凑一部)、赌资3000元。5、抓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于2013年3月11日15时许,检查过程中发现挂有”博视眼镜店”的门头房内有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经营活动,现场抓获胡壮壮、赵东、薛东东、宁某及参赌人员10名,扣押赌博机32台,王继凯于2013年4月28日投案自首。6、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户籍情况。7、被告人王继凯在侦查机关供述,2013年1月份,他到石油大学北侧租了”博视眼镜店”,买了4台赌博用游戏机(32个机位),在二楼开设赌博游戏店,为了掩人耳目,没有更换门头,平时关着门,有熟悉的客人来了才开门,他雇了胡壮壮、”小龙”负责游戏机上分和收钱,赵东、薛东东、”华子”、”小林”、”小瑞”等人看场子。8、被告人胡壮壮在侦查机关供述,游戏店负责人是王继凯,2013年1月下旬开始经营,门头是”博视眼镜店”,有4台游戏机,每台可以供8人同时赌博,他受王继凯雇佣,于1月份到店里负责给客人上分和收钱、退钱,赵东、薛东东于2月份到店里负责看场子。9、被告人赵东在侦查机关供述,游戏厅的负责人是王继凯,门头是”博视眼镜店”,二楼是游戏厅,有4台游戏机,每台可以供8人同时赌博,他是2013年2月份受王继凯雇佣的,胡壮壮和”小龙”负责上分和收钱、退钱,他和薛东东负责当保安,防止有人闹事。10、被告人薛东东在侦查机关供述,他是2013年2月28日受王继凯雇佣的,游戏店的门平时锁着,有人来赌博时他去开门,二楼放着4台机器,每台机器可以六七个人同时玩,胡壮壮和”小龙”负责收钱上分,他和赵东负责看场子。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合分析以上证据,被告人胡壮壮、赵东、薛东东受被告人王继凯雇佣,从事收钱、上分、看护场子等与赌博直接相关的工作,应当作为开设赌场的共犯认定,被告人胡壮壮关于”其只是打工的,没有开设赌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查明,四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继凯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胡壮壮、赵东、薛东东参与与赌博直接相关的工作,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继凯开设赌场,雇佣他人参与犯罪,在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壮壮、赵东、薛东东受被告人王继凯雇佣参与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壮壮、赵东、薛东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参与犯罪的时间不同,本院量刑时予以区分。被告人王继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壮壮、赵东、薛东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财产保证,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综合以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壮壮、赵东、薛东东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对供犯罪使用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依法予以收缴、销毁,对于供犯罪使用的赌资,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继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胡壮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赵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薛东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五、扣押供犯罪使用、具有赌博功能、可同时供8人使用的电子游戏机4台予以收缴、销毁;赌资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忠华人民陪审员  闫其武人民陪审员  卞秀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一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