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02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徐礼秀与丁天祥、南陵天祥塑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秀,丁天祥,南陵天祥塑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2143-1号原告:徐礼秀,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被告:丁天祥,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被告:南陵天祥塑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人代表:丁天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礼秀诉丁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礼秀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丁天祥名下的车牌号为皖B×××××车辆及被告丁天祥在南陵天祥塑件有限公司在芜湖南陵顺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款175000元以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礼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丁天祥名下的车牌号为皖B×××××车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内)对被告南陵天祥塑件有限公司在芜湖南陵顺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在人民币125000元以内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鲍作明审判员 苏 宏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