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銮与陈维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銮,陈维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5361号原告陈銮,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维钊,男,194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銮与被告陈维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銮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