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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20-01-16

案件名称

朱守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守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郸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守祥,别名朱铁头,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郸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守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新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谢某4、被告人朱某1及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朱守祥因其女儿朱某2和其婆母侯某发生矛盾,遂伙同其弟朱某1(已判决)等人到其女婿谢某1家拉嫁妆,因此和谢某1父亲谢某4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谢某4头部受伤,谢某2被热水烫伤。经法医学鉴定:谢某4所受伤系轻伤,谢某2为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朱守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守祥辨称,我没打他。辩护人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朱守祥因其女儿朱某2和其婆母侯某发生矛盾,遂同其弟朱某1(已判决)等人到其女婿谢某1家拉嫁妆,在拉嫁妆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致使朱某2的公爹谢某4、婆妹谢某2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4所受伤为轻伤,被害人谢某2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守祥供述,2012年0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五)上午10点多钟,因为俺闺女朱某2丈夫谢某1在外边又找了一个女人,把俺闺女朱某2撵回来,不要她啦,我就叫上俺媳妇张文荣、俺闺女朱某2、俺姐朱狗妮、俺妹妹朱爱勤、俺兄弟朱某1及他媳妇牛氏、俺两个叔朱某4、朱某3共九个人,分乘两辆大篷车,我开的有一辆大篷车,俺兄弟朱某1开的一辆大篷车,到汲冢镇谢寨行政村谢寨村的谢某4家中拉嫁妆,到了谢某4家后,因为之前就已经商量好了,开始往车上装家具,就剩下一个沙发,俺要装车上给他们拉走,谢某4的家人不让拉(因为沙发不是俺买的),引发争执,俺媳妇张文荣、俺闺女朱某2就和谢某4的闺女谢某2厮打起来,谢某2就把俺媳妇张文荣按倒在地上,然后,谢某4就用右手拿着茶瓶(里边有开水),就往俺媳妇张文荣腿上浇,当时谢某2在俺媳妇身上,他连他闺女身上都浇着啦,谢某4浇过开水后,他又从地上拿一个啤酒瓶子来砸我,砸在我的右肩膀头子上啦,啤酒瓶子砸着我右肩膀后(没有外伤,痛几天),他拿着茶瓶往俺媳妇浇时,我用右手一摆,把茶瓶给他摆掉啦,谢某4被摆到在地上,不知道他的头碰到什么地方,当时我看到谢某4的头就冒血啦,随后我们就开着出去,开着车回家啦;2、被害人谢某4陈述,2012年1月27日11时左右,我和我媳妇候玉荣、女儿谢某2在家打扫卫生。这时,我看见巴集乡曹集村俺亲家朱守祥带着人,开着车到我家门口,他们下车后,朱守祥就带领约20多人到我家院里。他们到屋内就开始搬我家二儿子谢某1结婚买的嫁妆。朱守祥的弟弟朱某1当时就说:你们该打打、该拿拿、该装装,大小一切事他都承担完。随后这些人就开始在我家乱搬东西,朝他们车上装,到处乱砸我家的东西,他们把我二儿媳妇的东西搬完砸完后,他们又去搬我大儿子谢某3的家具。我和我女儿不让他们搬,我亲家朱守祥、朱某1就过来打我,朱守祥把我按倒在沙发椅上,用我家烧开水用的不锈钢电茶壶朝我头上砸的,而后,朱某1又拿小板凳朝我头上砸了一下,我的头被当场砸流血,我被砸得昏倒在沙发上。另外还有其他人在旁边帮忙打我,大约有6-7个人。我女儿谢某2看他们把我打伤了,我女儿就掏手机打电话报警,俺二儿媳妇朱某2的堂弟,尾巴的儿子,就把我女儿的手机夺去,并将我女儿打昏到在地上。之后,他又用开水瓶朝我女儿谢某2腿上浇开水,连浇了两开水瓶。后来派出所就出警到了现场。朱守祥、朱某1打我和我女儿谢某2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他们的人站满我家院子,外面还有人,家里只有我家人。有我女儿谢某2、媳妇候玉荣、二儿子谢某1。我儿子谢某1当时被他妈候玉荣锁到俺家东屋,当时我儿子谢某1还抱着小孙女;3、证人朱某1证言,2012年1月27日上午,我哥哥朱守祥叫我去汲冢镇谢寨村去拉俺侄女朱某2的嫁妆,我就给俺哥哥朱守祥一起开着三轮车到谢寨村去拉俺侄女朱某2的嫁妆。去拉嫁妆有我哥两口,我和我媳妇,田庄我姐夫田兴雨,朱某4、朱某3、我们开了三辆大篷车。到了谢某4家中,我见到谢某4,我就给谢某4说:“今年你二儿媳妇没有在家过年你高兴了吧。”谢某4没有吭气。我又给谢某4说:我们来拉俺侄女朱某2的嫁妆,谢某4说,这嫁妆不是你们的,你们不能拉。我说你不让拉不行,这嫁妆都是俺哩。然后,我和谢某4就吵起来,吵了几句之后,我就出去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打谢某4,也没有用板凳砸谢某4的头。我哥朱守祥打没打谢某4我不知道。谢某4女儿谢某2身上的开水是谁浇的我不知道;4、证人谢某2证言,2012年1月27日上午11时左右,我正在家中和我父亲、母亲、二哥打扫卫生。我二嫂朱某2和她娘家爹朱守祥、叔朱某1带领20-30人到俺家。他们到俺家之后,就开始搬我二哥的嫁妆,砸毁我家的东西。他这伙人搬过我二哥的嫁妆后,又来搬我大哥家的东西。我父亲看到不叫他们搬,他们就打我父亲。我看见我二哥娘家爹朱守祥用俺家的不锈钢茶壶朝我父亲头上砸,朱某1用小凳子朝我父亲头上砸。我父亲被他们打,我就掏手机报警,这时有一个胖一点的男子,有20岁左右,带领几个女的过来打我。这个男子夺我的手机不让报警。之后,他们就一起打我,把我打昏倒在地上,这个男的就用开水瓶朝我身上、腿上浇开水。后来我昏过去就不知道了;5、证人朱某2证言2012年1月27日到汲冢谢寨村谢某1家拉嫁妆我去啦,是拉我娘家陪送的嫁妆。我父亲朱守祥和我叔叔朱某1他们两个也都去啦。我们去拉我的嫁妆时我父亲朱守祥、叔叔朱某1与谢某1的父亲谢某4没有发生打架。我没有进谢某1堂屋里,我站在他门口。谢某1的妹妹谢某2拿个玉米秸,朝我腰背部打我,不让我进他家。谢某4的头被人打流血我不知道。谢某2身上的开水是他父亲谢某4浇俺妈时浇到谢某2身上的。我妈腿烫伤啦。我们村尾巴家儿子没有去帮我拉嫁妆。6证人朱金荣(牛金兰)证言2012年1月27日俺婆哥朱守祥叫跟他一块到汲冢谢寨去拉他闺女的嫁妆,我说中,于是我就坐车去谢寨。当时去谢寨的有俺丈夫朱某1、朱守祥,还有俺嫂子老张、俺婆姐狗妮、俺姐夫田修(兴)雨,还有俺同庄的朱成五、朱某4、朱某3。我们开着三辆车到谢寨拉嫁妆,到谢寨后,有朱某4、狗妮、老张、朱某3俺五个人先到俺侄女小娟婆家去说事。俺几个到小娟家后,先跟小娟的婆公公商量事,在商量事中,小娟的婆妹说小娟你还回来干啥,你还有脸回来吗。因为这句话,我们就吵起来啦,我说你是小妮哩,这没你事,这有恁爸、恁妈哩。这时小娟婆妹一个劲的蹦,话越吵越多,吵着吵着,小娟的婆妹拿一个茶壶都往小娟的肚子上砸,这时俺嫂子老张就上前去护小娟,我趁这个机会就去收拾小娟的东西(衣服等物),我去房间收拾东西回来几个人打在一堆啦。这时我就赶紧去捞(没捞开),这时小娟的老公公拎一个茶壶(有热水),就往被打倒的俺嫂子老张腿上浇。在浇俺嫂子时,小娟老公公误把热水浇到小娟的婆妹妹的腿上,后来我们几个捞开后就走啦;7、证人朱某3证言今年农历正月初五,我去汲冢谢寨了。同去的有我,朱某4,朱成玉,朱守祥夫妇,朱某1夫妇,朱某2,新志姐夫叫啥我不知道,是巴集田庄的。一开始,我和朱某4,我们两人去的,也见谢某4啦。在他家里我们见谢某4的媳妇,华磊,还有一个女的是华磊的妹妹,叫啥不知道。我们去见面后,便讲华磊和小娟婚姻的事,说了半天,也没有说好。最后,谢某4也同意让拉小娟的嫁妆啦。然后,我们便和朱某4回去叫人拉嫁妆,我们跟车去了。我们到后,将小娟的嫁妆拉拉,拉的有被子、衣服、小童车、沙发。谢某4说沙发是他的,朱守祥说是他的。最后沙发也装上车啦,搬过后我们便走啦。我们先走的,有两分钟时间,朱守祥便跟上来啦,新志抬了东西,我们一块出来的。最后出来的是朱守祥夫妇和小娟。朱守祥出来时,身上有没有血迹我没有注意。朱守祥的媳妇回家讲,她的腿上有伤,我当叔的也没有问,也没有看她的伤。朱守祥回家后没有说他与谢某4发生打架的事;8、证人朱某4证言,2012年农历正月初五上午,我侄子让我去汲冢谢寨说说我孙女朱某2与谢某1的事。朱某2与谢某1吵架啦,朱某2回娘家啦。过年了谢某1也不去叫,我侄子让我去说和说和。我便和朱某3、朱成玉、朱守祥两口、朱某1两口、田庄守东姐夫、朱某2去汲冢谢寨了。我们到汲冢谢寨后,也没说好。我说朱某2的父亲来拉嫁妆,谢某4也没有反对,说拉你们拉吧。然后我们便去南地柏油路上过来拉家俱,我和朱某3便出去啦。我们到回到院子里后,我侄子就去说了一通话。我吵守东,说:“想拉你都拉住,谢某4也不同意去叫孙女朱某2啦。”我吵过守东后,守东、朱某3和我便出门啦。我不知道朱守祥与谢某4发生打架。9、证人谢某1证言,2012年1月27日11时左右,我在家抱着我小女儿看电视,我爸妈、妹妹他们在打扫卫生。我媳妇朱某2和她父亲朱守祥、叔朱某1带领巴集乡曹集的一伙人到我家拉她的嫁妆,之后又把我爸爸谢某4、妹妹谢某2打伤。他们带领大约有20-30人,我妈候玉荣看他来人多,就把我和我女儿锁到俺家东屋(堂屋东间),我听见他们打我父亲和我妹妹。我抱着俺6个月的小女儿不敢出去,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到。他们走后,我父亲给我说是我媳妇娘家爹朱守祥、叔叔朱某1打的,另外一个年轻人有20岁左右打我妹妹谢某2,并用开水瓶朝我妹妹腿上浇。打架是因为我媳妇朱某2在去年农历七月份生过我家小女儿后两个月后,我媳妇朱某2在有一天喂我小女儿玩时,吓着我小女儿,我母亲说我媳妇朱某2了。朱某2一生气就去巴集乡曹集街上她娘家,再也没有回来。直到今年正月初五回来拉嫁妆,要和我离婚,到我家把我父亲、妹妹打伤;10、证人侯某证言2012年1月27日11时左右,我和我丈夫谢某4、女儿谢某2、二儿子谢某1,在家打扫卫生。俺亲家朱守祥带领其弟弟、女儿朱某2还有20-30名打手到俺家,先是把俺二儿子谢某1的嫁妆装走,随后又装我大儿子谢某3的家具。我丈夫看见他们去装我大儿子谢某3的家具,又砸俺家东西,我丈夫谢某4就去给俺亲家朱守祥说:“你把你女儿朱某2的嫁妆拉走,你别装俺大儿子的家具,别砸俺家的东西。”话音刚落,朱守祥的弟弟朱某1就说,该打打,该装装,该砸砸。随后朱守祥和朱某1就去打我丈夫谢某4,朱守祥把我丈夫按倒在沙发椅子上,又拿俺家的不锈钢烧开水的茶壶,朝我丈夫头上砸了一下。随后他弟弟朱某1顺手拿了一个小板凳朝我丈夫头上猛砸,我丈夫谢某4被当场砸昏在沙发椅子上。我女儿谢某2看她爹被打伤了,就掏出手机打110报警。这时,几个妇女和一个稍胖一点的男子围住我女儿谢某2,不让她打手机报警。那个男的把手机给我女儿夺走,并把我女儿谢某2打昏在地,那个男的抓起俺家的开水瓶,就朝俺女儿谢某2身上浇,我女儿当时叫了一声妈就昏过去了。这个男的浇完了一开水瓶后,又浇了一瓶,随后我就打110报警了;11、证人谢某3证言,今天上午我去郸城走亲戚,我还没有走到亲戚家,我弟弟和我母亲就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媳妇娘家人来家拉嫁妆,并把我父亲和我妹妹打伤了,我就给她们说赶快打110报警。后来他们就报警了,我也随后回家了。到家后我看见家中一片被砸的狼藉,我父亲在沙发上坐着,头部、脸部都是血,处于昏迷状态。妹妹在地上躺着,也处于昏迷状态。随后,我就用车把我父亲和妹妹拉到医院去治疗。其他情况我不知道,我当时不在场。他们可能是因为我弟弟和他媳妇的婚姻问题,是闹离婚的事他们到我家去打我父亲、妹妹,并砸我家东西的。12、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谢某4属于轻伤,谢某2属于轻微伤;另有现场拍照、被害人伤情照片、(2012)郸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年周刑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朱守祥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守祥故意伙同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所辩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守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韩 宏审判员 梁 瑞审判员 胡晓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