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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非执审字第00099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简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非执审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钟某,。。委托代理人蒋某,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岳麓区学士街道计生办专干。委托代理人戴某,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岳麓区学士街道计生办专干。被执行人简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简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审查查明,简某和前妻于1997年12月1日合法生育一男孩,2010年4月13日与前妻离婚。简某和陈某于2011年3月22日在简某家中非婚生育一男孩。简某和陈某于2012年10月8日登记结婚。简某和陈某生育孩子的行为属于“违法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性质,违反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岳学士人口征字(20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3年5月2日送达两被执行人,决定对简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6922元,对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6922元,共计33844元,并确定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执行人简某、陈某收到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岳学士人口征字(20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直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为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岳学士人口征字(20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学士人口征字(20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兵

审 判 员  刘翰旻

人民陪审员  周宝良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 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