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66号
原告:叶虎俊,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鹿文民,男,汉族,成年,现住枣强县。
被告:徐春雨,男,汉族,成年,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虎俊与被告鹿文民、徐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叶虎俊承担。
审判员 韩彦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