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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466号

叶虎俊与鹿文民、徐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虎俊,鹿文民,徐春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66号

原告:叶虎俊,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鹿文民,男,汉族,成年,现住枣强县。

被告:徐春雨,男,汉族,成年,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虎俊与被告鹿文民、徐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叶虎俊承担。

审判员  韩彦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