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民初字1243号
原告:彭某。
被告:邱某。
原告彭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梅明赞按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邱彭某,现读小学二年级,跟随被告方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但自2012年初开始,因被告染上赌博等恶习,经常赌至凌晨,甚至夜不归宿,对家庭不顾不问。而被告越陷越深,其工资不够赌,就欺骗原告将一套老屋移民安置房出卖,将50万元的转让款赌博输掉,还因此欠上百万元赌债。原告多次规劝被告,被告非但不听,反而对原告暴力相向。今年6、7月份,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并将原告绑起来殴打。此后,双方一直分居。分居期间,被告还手机短信发给原告,说其自己外面有私生子。双方曾协商离婚多次,被告也曾答应离婚,但要求原告为其还100万元赌博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天台县始丰街道湖滨花园二单元201室房产一套,有共同债务46万元。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邱彭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邱某辩称:对原告所陈述的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时间、生育女儿及有共同财产天台县始丰街道湖滨花园二单元201室房产一套等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婚姻基础好,原告所述的负债并非是赌博,而是与原告一起炒股、买彩票所亏,因此所负债务不止46万元,而是共欠本金314.6万元。之所以与原告说答辩人在外有私生子,是与原告哥哥彭庆贤事先商量好,为了希望原告因擅自离家出走而回家的。答辩人认为双方虽然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到了破裂的程度,故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做双方和好工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邱彭某,现读小学二年级,跟随被告方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天台县始丰街道湖滨花园二单元201室房产一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登记申请书、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虽然庭审中原告自认自己曾出轨,但被告予以谅解,依然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只要双方改变理财方式,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增进彼此的信任,多些家庭和社会责任感,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审 判 员 梅明赞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王雅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