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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刑初字第168号

汤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汤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古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女,1968年7月1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龙、李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唐山市烟草专卖局古冶分局稽查队在古冶区王辇庄乡黄各庄村查获违法卷烟1910条,8个品种,案值144200元,其中有汤某从王惠忠(现外逃)处买入的违法卷烟1310条,案值114200元,另有王惠忠违法卷烟600条,案值30000元。同时在古冶区西新楼234楼5门5号汤某家中查获违法卷烟352.4条,案值23809.5元。经查,被告人汤某自2012年夏季开始多次非法购买违法卷烟并在古冶大市场等处销售,累计获利1万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扣手续及照片、运货凭证;证人赵某、钱某、苗某、安某的证言材料;检验报告、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告知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汤某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非法经营伪劣烟草,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汤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郝明红

审 判 员  胡 琪

代理

审判员  王景贤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