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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4073号

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与丁友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丁友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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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民初字第4073号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永丰余路*号,个体工商户业主施明,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冯建中,昆山市开发区律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友军,男,汉族,1989年5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樊耀禹,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与被告丁友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晓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委托代理人冯建中、被告丁友军委托代理人樊耀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诉称: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20000元。

被告丁友军辩称: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2月进入原告处工作,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1月24日被告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18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2013年8月6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受伤前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嗣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6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20元。该委于2013年9月4日作出裁决:

一、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6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20元。仲裁裁决为非终局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应对被告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后认定被告为工伤,被告的工伤待遇标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有关规定。原告认为仲裁裁决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已颁布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具体标准。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依法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审理中,原告对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数额均没有异议,本院予认定。原告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被告工资60%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支付被告丁友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6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明达五金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审判员  朱晓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苏附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