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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93号

黄浦与程祖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祖兴,黄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祖兴。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浦。

上诉人程祖兴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19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如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的,出借人有权向温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社会习惯,该温州人民法院指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指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担保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乙方(指出借人)有权向温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处的“温州人民法院”并未指明是温州哪个法院,属于约定不明,上诉人称该“温州人民法院”按社会习惯是指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法无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莉萍

审判员  李莉红

审判员  钱晓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