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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民初字第567号

杨XX与陈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XX,陈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杨XX,女,1975年出生。被告陈XX,男,1977年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杨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南科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