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杨XX,女,1975年出生。被告陈XX,男,1977年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杨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南科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