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塘商初字第0145号原告张家港市奥升特种纱线厂。投资人张云海,厂长。委托代理人陆启云,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润隆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纳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奥升特种纱线厂与被告张家港市润隆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奥升特种纱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港市奥升特种纱线厂负担。
审判员 申 佩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乃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