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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410号

王建文与吴佩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建文,吴佩章,邓仕滨,邓汉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410号原告王建文,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世元,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佩章,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邓仕滨,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汉滨,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文与被告吴佩章、邓仕滨、邓汉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文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建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正喜

审 判 员  陈 潇

人民陪审员  黄庚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荣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