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13号原告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周文娟,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淑丽,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木英,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JAPONELEKTRONİKTEKNOLOJİTİCARETLİMİTEDŞİRKETİ。法定代表人YILMAZTA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6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奕 好
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
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珊谦(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