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常志顺。被执行人黄可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志顺与被执行人黄可宗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继 来自:
常志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常志顺。被执行人黄可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志顺与被执行人黄可宗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