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433号申请人李定山,男,汉族,住浏阳。被执行人李定福,男,汉族,住浏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3048号明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定福银行存款人民币1046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