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坪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法务人员。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龙付送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灿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