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398号原告李玲娣。被告钱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娣诉被告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娣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玲娣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8.50元,由原告李玲娣负担。
审判员 金胜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