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湘潭岳塘强劲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李祖勤,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军辉,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秋香,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夏建平,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岳塘强劲蓄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岳塘强劲蓄电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岳塘强劲蓄电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岳塘强劲蓄电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谭鹏飞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