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民申字第921号

胡名力、王爱勤与胡竟、胡建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名力,王爱勤,胡竟,胡建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2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名力。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勤。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竟。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胡建莉。再审申请人胡名力、王爱勤因与被申请人胡竟、胡建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衢民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胡名力、王爱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侯黎明

代理

审判员  陆秋婷

代理

审判员  蒋旭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之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