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2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名力。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勤。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竟。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胡建莉。再审申请人胡名力、王爱勤因与被申请人胡竟、胡建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衢民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胡名力、王爱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侯黎明
代理
审判员 陆秋婷
代理
审判员 蒋旭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之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