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陈某甲,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乙,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丙,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陈某丁,女,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被告陈某丙、第三人陈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丙、第三人陈某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伟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完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