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047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霞,女,生于1950年10月16日。
被执行人:周宇文,男,生于1966年8月23日。张金霞诉周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2)陇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周宇文再赔偿张金霞经济损失75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1元,由周宇文负担。周宇文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宇文已履行了案件执行款7500元,且已履行了案件受理费61元,申请执行人张金霞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江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