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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861号

满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5-18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满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861号原告满某,男,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深州市农民。被告韩某,女,汉族,1993年6月24日出生,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与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满某负担。

审判长 范 涛

审判员 白会卿

审判员 岳春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