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861号原告满某,男,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深州市农民。被告韩某,女,汉族,1993年6月24日出生,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与被告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满某负担。
审判长 范 涛
审判员 白会卿
审判员 岳春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