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桂琴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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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桂琴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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