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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61号

李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桂琴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