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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245号

高文禹与高鸣雷、附春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6-05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文禹,高鸣雷,附春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24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文禹,曾用名高文宇,男,汉族,生于1923年9月20日。

委托代理人:高明远,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2日。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鸣雷,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5日。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附春琼,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5日。再审申请人高文禹因与被申请人高鸣雷、附春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民终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文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文

代理

审判员  赵亚飞

代理

审判员  唐光其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