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24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文禹,曾用名高文宇,男,汉族,生于1923年9月20日。
委托代理人:高明远,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2日。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鸣雷,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5日。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附春琼,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5日。再审申请人高文禹因与被申请人高鸣雷、附春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广民终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文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文
代理
审判员 赵亚飞
代理
审判员 唐光其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