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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行监字第33号

王合秀行政复查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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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邢行监字第33号王合秀:你与邢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2)邢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以邢台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存在瑕疵,以及王合秀上访不是无理上访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2011年2月26日至3月3日期间,王合秀先后到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信访局、国家妇联反映其与邻居刘其秀宅基纠纷以及因此引起的打架事件和其子李志锋失踪等问题。但以上问题经邢台县羊范镇人民政府协调,已于2003年11月30日解决完毕,王合秀领取补助款26000元,并签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因地基、打架及其儿子李志锋失踪问题上访。邢台县公安局依据以上事实,认定王合秀的行为属无理越级上访,并依据《��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合秀作出邢县公(羊)决字(2011)第000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采取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妥。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