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溆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刚,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被逮捕,同年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9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宇,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莲,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9********,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刚、宋某莲、谢某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姚思琪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刚、谢某宇、宋某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石某刚、宋某莲、谢某宇伙同刘某、向某良、赵某菊、郭某花、王某军、夏某(均己判刑)等人,聘请夏某某、贺某武、伍某刚(均己判刑)为工作人员,先后在溆浦县洑水湾乡洑水村大湾、洑水湾乡洑水村左家湾、江口镇奥胜宾馆、江口镇金誉宾馆、江口镇宏福茶楼,每日纠集数十人,开设赌场,采取“闭拾”方式聚众赌博,由夏某某、贺某武、伍某刚“抽头”、管庄。2012年7月20日,该赌场被查获时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谢某宇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宋某莲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所控事实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石某刚、宋某莲、谢某宇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坐庄聚众赌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三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石某刚、谢某宇、宋某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石某刚与刘某(已判刑)在江口镇市场开设赌场,后刘某又先后邀集、吸收了被告人宋某莲、谢某宇及夏某、王某军、向某良、赵某菊、郭某花、余某某(均已判刑)和辰溪人等多人参股,刘某与被告人石某刚各占一股,其他人各占半股,在江口镇奥胜宾馆、溆浦县洑水湾乡洑水村“大湾”、“左家湾”、江口镇金誉宾馆等地开设赌场,采取“闭拾”方式每日纠集数十人参赌。2012年7月9日后,刘某等人将赌场开在江口镇宏福茶楼,以给参赌人员提供盒饭、西瓜等方式吸引他人参赌,赌场按庄家每赢一次抽10%的“水子钱”,日均抽头达1万余元。同时,还雇请夏某某、伍某刚、贺某武为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赌场的“抽头”、“管庄”事务。2012年7月20日,该赌场被溆浦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40余人。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谢某宇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告人宋某莲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宇、宋某莲各退回非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友的证言证明,在江口镇宏福茶楼,他同他妻向阳参赌,赌场股东有刘某、石某刚(他们各占一股)、郭某花、“坛子婆”、夏某、王某军、向某良、“横婆”、谢某宇、余某某(他们各算半股)。赌场每天有四、五十人参赌,每天抽水达万余元。(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宏福茶楼赌场股东有刘某、“石刚七”、文学会、夏某、王某军、“三卷子”、赵某菊、郭某花、谢某宇、“横婆”、余姐。(3)证人周某军的证言证明,自己听“横婆”讲,在江口镇宏福茶楼赌场入股的有夏某、文学会、王某军、余某某、赵某菊、向某良、郭某花,他们各占半股。在茶楼每天抽水在2万左右。2、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刘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6月下旬开始至7月20日,在江口市场,由他同“石刚七”承头开设赌场,赌场先后在奥胜宾馆、泭水湾大湾村、“左家湾”、金誉宾馆等处开过,后赌场转移到宏福茶楼。王某军、夏某、赵某菊、郭某花、向某良、余某某、“横婆”、谢某宇等人先后加入,他们各占半股。赌场按每满一官赢钱的10%抽取水子钱,每天抽头1至2万,除每天开支外还有1万左右,每天有30-60人参赌。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刘某指认出被告人石某刚、谢某宇、宋某莲三人均是宏福茶楼赌场的股东老板,有辨认笔录在卷佐证。(2)同案人夏某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7月16日-20日加入宏福茶楼赌场的,占半股,共分得5300元钱。在茶楼赌场的老板有刘某、“石刚七”、谢某宇、“横婆”、向某良、赵某菊、王某军、郭某花,余某某是17日入股的。(3)同案人王某军的供述证明,在宏福茶楼他是赌场老板之一,入了半股,每天能分1-2千元钱。赌场是押“闭拾”,参赌人每天有三、四十人。(4)同案人郭某花的供述证明,她在宏福茶楼赌场入半股,刘某、石某刚各占一股,“坛子婆”、夏某、王某军、赵某菊、向某良、“横婆”、谢某宇、余某某各算半股。赌场每天有四、五十人参赌,按赢家的10%抽头,赌场牟利10多万。(5)同案人赵某菊的供述证明,宏福茶楼赌场的老板有刘某、石某刚、郭某花、夏某、王某军、向某良、“横婆”、余某某等人,她也有半股,赌场每天有三、四十人参赌。(6)同案人余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她在刘某的赌场输了,要在赌场上入股,刘某听后同意她在赌场里面入半股,2012年7月17日,她在赌场里面正式入股了。赌场里除刘某和“石刚七”每人一股外,其他人每人只有半股。三天中,她分红得了8000元。(7)同案人夏某某的供述证明,在刘某开的赌场中,刘某安排他负责管场子、抽水资,管钱、他得了六、七千元的工资。在奥胜宾馆参赌人员每日有一、二十人,茶楼有四、五十人。赌场按每满一官赢钱的10%抽取,奥胜宾馆每日抽得几千至一万,茶楼每日抽一万至二、三万。赌场老板有刘某、石某刚,郭某花、舒某兰、夏某、王某军、向某良、“横婆”、谢某宇、赵某菊等人。(8)同案人贺某武、伍某刚的证言,均证明自己在赌场上做管理,赌场老板中刘某、石某刚各占一股,“横婆”、谢某宇等人也有股份。3、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在本县江口镇宏福茶楼赌博现场有散落的扑克牌及现场的概貌状况。4、相关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谢某宇、宋某莲系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石某刚系被抓获归案的情况。(2)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石某刚、谢某宇、宋某莲犯罪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溆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均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5、被告人石某刚、宋某莲、谢某宇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三被告人在2012年6月,伙同刘某等人在江口奥胜宾馆、金誉宾馆、宏福茶楼等处开设赌场,每日纠集数十人赌博,赌场采取“闭拾”方式聚众赌博,石某刚占一股,被告人谢某宇、宋某莲每人占半股,赌场每天非法获利万余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刚、谢某宇、宋某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场所和后勤保障,以“闭拾”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刚、谢某宇、宋某莲均系从犯,但被告人石某刚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时间长,在赌场分红时占有股份多于其他被告人,作用也大于其他被告人。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宇、宋某莲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事实,是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判决前羁押的52天,刑期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宋某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对被告人谢某宇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宋某莲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分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烨
人民陪审员 李永福
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姚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