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徐林京。
委托代理人:姜水琴。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良诚。
原告徐林京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林京以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已作出撤销原告与“陈艳”的婚姻登记决定为由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京撤回对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林京负担。
审 判 长 伍辉耘
审 判 员 缪崇民
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