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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行初字第11号

徐林京与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京,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徐林京。

委托代理人:姜水琴。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良诚。

原告徐林京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林京以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已作出撤销原告与“陈艳”的婚姻登记决定为由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京撤回对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林京负担。

审 判 长  伍辉耘

审 判 员  缪崇民

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