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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执字第00836号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堰支行与钱福川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堰支行,钱福川,潘仁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08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堰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集镇。负责人殷国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祁和生,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钱福川,男,1949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潘仁平,男,1966年10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堰支行与被执行人钱福川、潘仁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徒商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0元,申请执行费为290元,合计262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调查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堰支行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堰支行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1)徒商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焱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承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