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838号原告姚传光,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章勇,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祥,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丽娥,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传光诉被告胡志祥、黄丽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传光于2013年10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志祥、黄丽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传光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志祥、黄丽娥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传光撤回对被告胡志祥、黄丽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2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26.5元,由原告姚传光承担。
审 判 长 吴秀兰
人民陪审员 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亚菲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